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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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蔡春咏
陳嘉倫 陳隆堯 陳嘉悌 陳隆凱 共同送達代收人 廖頌熙 律師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吳愛琴
一、上列上訴人與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陳蔡春咏、陳嘉倫、陳隆堯、陳嘉悌、陳隆凱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150元;上訴人吳愛琴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6,800元,均未據繳納。
二、又本件上訴人吳愛琴就上訴人陳蔡春咏、陳嘉倫、陳隆堯、陳嘉悌、陳隆凱所負擔之債務範圍,相互間屬不真正連帶債務,於任一人履行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義務。本件上訴人陳蔡春咏、陳嘉倫、陳隆堯、陳嘉悌、陳隆凱、吳愛琴應繳納裁判費135,150元(如一人繳納其餘上訴人則勿庸重複繳納),另上訴人吳愛琴應獨自繳納裁判費331,65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331650)。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紀龍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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