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訴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514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柏均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顏玲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柏均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10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犯加重強盜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4年7月3日執行羈押。
二、按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仍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是否撤銷羈押或准許具保停止羈押,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衡非被告所得強求(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號判例參照)。又羈押係以實行訴訟,保全證據或刑罰之執行為目的之強制處分,故法院審酌應否羈押時,除應先審查被告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尤應就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情事,依卷內具體客觀事證予以審酌,以決定是否確有羈押之必要。
三、本件被告因犯加重強盜罪,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在案,本院雖已審理終結,駁回被告上訴,惟被告已提起上訴,而綜合被告坦承其無固定住居所(本院卷第63頁),且經判處有期徒刑8年,日後尚有「刑之執行」之司法權尚待行使,被告自有逃亡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本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於羈押期間未滿前,訊問被告後,裁定自民國104年10月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淵
法官吳錦佳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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