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均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罪名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四二○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核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並提出上開案件刑事判決、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減刑受刑人名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憑,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聲請裁定受刑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修正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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