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1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崇文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85號,業於96年3月26日判決,現於上訴期間,卷證尚在本院〕,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下同〕玖拾伍年拾貳月貳拾玖日裁定將其羈押;本院於玖拾陸年參月貳拾壹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依然存在,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參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張江澤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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