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1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光碟貳拾肆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5號被告甲○○妨害風化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已於民國96年3月9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之色情光碟二十四片,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色情光碟二十四片,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而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4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6年3月9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附卷可稽。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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