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4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受刑人姓名「 林永圳 」等字均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受刑人姓名「林永圳」,顯係誤寫,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