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上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8號原告 林麗珠 被告 吳晉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上字第1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許曉怡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