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2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21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禎
陳韋佐共同選任辯護人謝憲愷律師
葉展辰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2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21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禎
陳韋佐共同選任辯護人謝憲愷律師
葉展辰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