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75號原告 畢琬妮 被告 陳柏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2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黃凡瑄
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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