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3550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湯鈞賀
被告 劉竑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劉芷寧
附表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利率
期間
利率
56,976元
自民國111年2月10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1年2月10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9日止
按週年利率0.197%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0.394%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