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76號
原 告 徐倉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即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44472號強制執行事件
之執行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