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附民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簡附民字第11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簡字第1790號傷害案件(嗣改分為98年度易字11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楊大案 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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