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481號
原告 吳佩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卓挺 間分擔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4,218元(依原告113年5月23日補正狀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負擔之費用為2,074,218元,為金錢請求債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7,335元,尚應補繳4,2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