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13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舒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品溢陳韻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97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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