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13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舒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品溢 、 陳韻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97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