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6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竹林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竹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張竹林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9日及97年4月28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及1年1月確定,於執行中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0年7月1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