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2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213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民國99年6月8日板監板四字第0992018371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按禁止臨時停車之紅線旨在規範禁止車輛在道路上臨時停車以免影響交通,而道路之另一側即不在此規範內;異議人之機車既非停放於禁止臨時停車之道路上,即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本件違規之處分顯有錯誤,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二、按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又交通事件裁決之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行政程序法第
110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宣示前,以書狀聲明不服,無論向何機關為之,皆不發生上訴之效力,當事人經過10日之上訴期間,始行提起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不因其在未判決以前,曾有不服聲明,即認為已有合法之上訴(司法院28年院字第1930號及37年院解字第3861號解釋意旨參照);而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準此,交通事件裁決,係屬書面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於該裁決送達後始生效力,則在該裁決送達於受處分人前,受處分人以書狀聲明不服,無論向何機關為之,難認已生合法異議之效力。再細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所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係以接到裁決書為前提。而受處分人所異議之對象,係主管機關所為之裁決,為行政機關所為具行政罰性質之行政處分,至司法機關即管轄地方法院所審理者,則係該裁決是否合法,為特殊之行政救濟程序。質言之,司法機關之管轄權,乃屬後續管轄權,而行政機關之管轄權,方屬原始管轄權,此主要係行政處分之本質使然,亦兼具減輕司法機關負擔之功能。職是,若交通主管機關於案件經舉發而繫屬後,尚未為裁決,其原始管轄權既未消滅,則司法機關之後續管轄權自未產生,尚無發動司法權之必要,故交通違規人於交通主管機關裁決前,先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因其異議之對象尚未存在,該異議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抗字第277、282號判決、95年度交抗字第114號判決、95年度交抗字第577號判決、95年度交抗字第99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交抗字第118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交抗字第58號判決均採相同見解)。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甲○○係於民國99年4月10日16時4分許,將其所有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停放於臺北縣永和市○○路○○巷○○弄口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處,經警以照相方式逕行舉發,並於99年4月23日以北縣警交大字第CR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異議人不服提出申訴,嗣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於99年6月8日以北監板四字第0992018371號函覆異議人謂:「本案經原舉發單位查證違規屬實,仍應依法處罰...」,異議人接獲該函後,旋於99年6月22日即向本院提出聲明異議狀請求「台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99年6月8日北監板四字第0992018371號『裁決書』所為之處分,應予撤銷」,惟因板橋監理站(下稱原處分機關)尚未製開裁決書,遂於99年7月
6日以板監裁字第裁41-CR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6百元,該裁決書附記欄則載明:「受處分人不服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以司法狀紙提出聲明異議,載明裁決日期、字號及理由,交由本(板橋監理站),轉送管轄地方法院」,並於同日送達異議人乙節,有上開舉發通知單、異議人所撰「機車違停申訴案」文件、裁決書及送達證書(以上皆影本)、異議人之刑事聲明異議狀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異議人係於原處分機關之裁決書送達前(即行政處分生效前)即聲明異議,揆諸上開說明,異議人於99年6月22日之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程式,不生聲明異議之法律效果,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