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77號原告金富勝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淑琴 律師被告陽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
陳麗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劉鴻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