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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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6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99年9月15日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本票附表:│├──┬───────┬─────────┬──────┬───────┤│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001│96年10月25日│145,000元│96年10月25日│TH399826│││││││├──┼───────┼─────────┼──────┼───────┤│002│98年9月20日│695,100元│未記載│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