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3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3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3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治魯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79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7年10月17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號樓下騎樓處,因遭乙○○請其夜晚保持安寧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以身體衝撞乙○○,致乙○○受有左側胸壁挫傷疼痛之傷害,其間又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王八蛋」、「操你媽的屄」等語辱罵乙○○,足以貶低乙○○之名譽,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查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及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當庭以言詞撤回告訴(見本院99年3月2日審判筆錄),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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