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7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字第791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甲○○之出生日期部分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甲○○出生日期原記載「民國00年0月0日生」,惟經調閱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發現此部分記載有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正確之「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