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如附件事實及理由。
㈢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被告乙○○涉犯侵占案件中,業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514號刑事判決,認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已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在案。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傅明華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