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簡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18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柯文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諾曼地創意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66,2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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