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18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柯文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諾曼地創意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66,2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