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6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628號
原   告  蔡鶴圖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31元(本件強
制執行之債權額為17,131元,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
益,應為17,1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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