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2年度宜簡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簡字第14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柏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張美圓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上訴人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
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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