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簡字第187號
原 告 游萬億
兼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
被 告 陳豊裕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
三時在本院宜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吳慧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簡字第187號
原 告 游萬億
兼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
被 告 陳豊裕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
三時在本院宜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