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簡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20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鍾瑞峯
被   告  陳安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安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4,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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