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О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肆公克(包裝重零點貳柒公克)、壹包淨重零點貳伍公克(包裝重零點壹陸公克)、壹包淨重零點參陸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小包合計毛重捌點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函送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肆公克(包裝重零點貳柒公克),係該局於八十七年六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鎮○○路○○○巷○○○弄○號查獲被告甲○○非法
所持有之物。(二)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函送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零點貳伍公克(包裝重零點壹陸公克),係該局於八十八年七月八日上午六時四十分許,在桃園縣○○鄉○○路○○○巷○號前查獲被告甲○○非法所持有之物。(三)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函送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參陸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係該局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晚間九時許,在桃園縣○○鎮○○里○○鄰○○街○○○號查獲被告甲○○非法所持有之物。(四)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函送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小包合計毛重捌點伍公克,係該局於八十八年七月六日凌晨三時四十分許,在桃園縣○○鎮○○里○○鄰○○街○○○號前查獲被告甲○○非法所持有之物。因認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而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責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八十八年度戒偵字第二二0號),惟查獲之前揭物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二五0一號、八十八年度保管字第三九0四號、八十八年度保管字第六九三二號、八十八年度安保管字第一0五一號),係屬違禁物,爰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