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一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