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27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鍾杰憲 債務人 鍾杰霖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秀絨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 鍾文安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肆萬參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