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股票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01號原告 王文釵 訴訟代理人 鄧藤墩 律師
張正忠 律師被告 薛枝碧
張簡麗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
張芳綾 律師 李汶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票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前於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86條所明定。
二、本院前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23號給付合夥剩餘財產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裁定命在上開給付合夥剩餘財產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上開給付合夥剩餘財產事件業因原告撤回訴訟,並經被告同意而終結,有本院案件索引卡1紙附卷可稽,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105年12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