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86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家祥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9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家祥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詹尚晃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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