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8年度虎簡調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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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調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瑞珍 等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 張某 應就相對人張瑞珍
之被繼承人 張義隆 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
動產)於民國105年4月22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張瑞珍、張某公同
共有等語。查聲請人係以相對人張瑞珍為張義隆之繼承人之
一,未拋棄繼承,卻不為系爭不動產之繼承登記,等同將其
應繼分無償移轉予相對人張某,其無償行為有害及聲請人之
債權為由,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聲請本件調解,並為如
上之聲明,是依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郭美儀
附表
┌───┬────────────────┬─────┐
│編號│地號│權利範圍│
├───┼────────────────┼─────┤
│1│雲林縣○○鎮○○○段○○○○○○○號土│1分之1│
││地││
├───┼────────────────┼─────┤
│2│雲林縣○○鎮○○○段○○○○○○號土│1分之1│
││地││
├───┼────────────────┼─────┤
│3│雲林縣○○鎮○○○段○○○○○○號土│1分之1│
││地││
├───┼────────────────┼─────┤
│4│雲林縣○○鎮○○○段○○○○○○號土│1分之1│
││地││
├───┼────────────────┼─────┤
│5│雲林縣○○鎮○○○段○○○○○○號土│1分之1│
││地││
├───┼────────────────┼─────┤
│6│雲林縣○○鎮○○○段○○○○○○號土│1分之1│
││地││
├───┼────────────────┼─────┤
│7│雲林縣○○鎮○○○段○○○○○○號土│1分之1│
││地││
├───┼────────────────┼─────┤
│8│雲林縣○○鎮○○○段○○○○○○號土│1分之1│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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