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甲○○因持有毒品等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吳信銘法官王德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非合│有│││7││7││││││法成│期│1初│台│7│台│9││同│同│││吸麻│徒│至│中│偵4│中│訴3││││9││用醉│刑│5│地│9│地│1││││││化藥│五││檢││院│││││││學品│月││署│││││上│上││├──┼──┼────┼──┼─────┼─┼───┼────┼─┼───┼────┤│非麻│有│││7││7││││││法醉│期││台│7│台│9││同│同│││販藥│徒│5│中│偵4│中│訴3││││9││賣品│刑││地│9│地│1││││││化│五││檢││院│││││││學│年││署│││││上│上│││合│六│││││││││││成│月││││││││││├──┼──┼────┼──┼─────┼─┼───┼────┼─┼───┼────┤││有六│││7│台│││││││持│期月││台│7│中│上3││同│同│││有│徒│5│中│偵4│高│1│7│││7││毒│刑│地│9│分│訴5││││││品│二││檢││院│2│││││││年││署│││││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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