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50號聲請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韋達郭智為邱惠暖陳家瑞陳璉生陳睿陽周威漢張美真鄧巧鳳鄧巧蓮程天鈞 、程天
寅、 李慧英邱子芸 (原名 邱春麗 )、 王李淑鈞 (下合稱李韋達等15人)間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74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韋達等15人間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經原法院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20日以111年度重訴字第508號判決其敗訴,聲請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740號,下稱本案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聲請人主張:伊先前因新冠疫情之三級警戒與隔離政策之故,致使伊經濟已然承受不小衝擊,惟仍努力經營至今,維持殯葬事業正常營運,然於111年間突遭多位客戶對伊興訟,目前繫屬法院之事件已達百餘件,且短期內可能再行增加,伊已無資力再負擔訴訟費用,且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勝負結果,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云云。然查,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其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及技能,致無法籌措款項支出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萬7,204元,亦未提出已獲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之資料以供憑認,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鍾素鳳
法官郭俊德法官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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