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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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970號原告 林詩窈 被告 羅湍鎂
賴佳琪 陳筱蓓 王靖騰 上列原告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部分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四、查本件被告羅湍鎂、賴佳琪、陳筱蓓、王靖騰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8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05號判決,認被告羅湍鎂、陳筱蓓、賴佳琪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王靖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而為罪刑判決,因未據上訴已確定在案,並未繫屬於本院,則本件原告對其等在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屬於法不合,依照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至原告對被告 劉姜子 、 詹淳皓 、 邱琬期 、 莊展晟 、 陳慶楊 、 張程佑 、 林恆寬 、 王皓義 請求損害賠償部分,由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錫欽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