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50號聲請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韋達郭智為邱惠暖陳家瑞陳璉生陳睿陽周威漢張美真鄧巧鳳鄧巧蓮程天鈞程天寅李慧英邱子芸 (原名 邱春麗 )、 王李淑鈞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黎婉萍承受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次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同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鍾克信 ,嗣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變更為黎婉萍,聲請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可稽(本院卷第51-55頁)依上開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鍾素鳳
法官郭俊德法官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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