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小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小玲因詐欺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小玲因詐欺等二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附表受刑人孫小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3月│││徒刑2月。││├────────┼──────────┼──────────┤│犯罪日期│95年8月10日起至同年│95年9月6日起至同年月│││月11、14日止及同年11│28日止│││月20日上午9時1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244│100年度偵緝字第1243│││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緝字第243號│100年度易字第287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15日│100年10月1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緝字第243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13││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0月17日│100年12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692號│101年度執字第748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