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5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5020號債權人 林聰雲 即原章汽車輪胎行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倉物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大倉物流有限公司設於台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