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5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5093號債權人乙○○
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瑞園啟智教養院、 吳佩華 、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退票理由單。
二、債務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瑞園啟智教養院
三、債務人吳佩華、甲○○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