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港交簡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武堂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速偵字第8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武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吳武堂於民國105年6月19日上午9時至11時30分許,在嘉
義縣溪口鄉某板模工地飲用含酒精性飲料保力達若干後,竟
不顧飲酒後,其注意力及操控力會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
,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於同日
上午11時30分至下午2時30分間某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上開飲酒處前往雲林縣東勢鄉程海村
找工人而行駛於道路(起訴書漏載)。嗣於同日下午2時30
分許,吳武堂騎乘上開機車返回居處,途○○○鄉○○村○○○
路○○○○○號前,因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查,警方並於當日下午3
時2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66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武堂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
警卷第2、3頁;偵卷第10、11頁),並有雲林縣警察局臺
西分局東勢分駐所酒精測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KAP000000號)、證號查詢機
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號)
各1紙、被告為警查獲後拍攝之照片、被告之相片影像資料
各1張(警卷第5至7頁、第9、10頁;偵卷第4頁)附卷
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已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至檢察官雖主張本案被告構成累犯,然查被告前因違背安全
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港交簡字第4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後,係於「105年6月27日」始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雲林
地檢署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進行表、105年4月26日
、5月25日、6月27日繳納罰金通知單暨收據各1份(本院
卷第2頁、第9至13頁反面)在卷可查,是以,被告並非於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自不構成累犯,檢察官請求依據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酒後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已經政府傳媒廣為宣導,且
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迭經修正加重,立法者顯然有意以重
罰嚇阻酒駕歪風,而被告前曾因違背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
件經判刑在案,已如前述,更當知悉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
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將導致對周遭事務之辨識
及反應能力降低,此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往來之公眾及駕
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之危險性,竟仍漠視自身安危,枉顧公
眾用路人之安全,再次為本案酒後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之犯
行,法治觀念薄弱,實在不可取;衡以其為警攔查後,經測
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6毫克,對道路交通安全產
生危害非微,惟念及其業已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所為幸
未造成他人傷亡,兼衡酌被告於偵查中自陳目前受僱擔任板
模工,日薪新臺幣(下同)1,700元,每月收入約3萬元,
與越南籍妻子分居,育有2名分別為10歲、13歲子女之家庭
經濟狀況(偵卷第11頁),僅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警卷
第1頁被告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國銘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