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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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4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朱漢臨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漢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朱漢臨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合計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2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37、43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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