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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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9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即

被告洪筠翔

選任辯護人 林瑜萱 律師

刑建緯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筠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收受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並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並未敘明上訴理由,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件在卷可參。上訴人本件上訴期間加計在途期間之屆滿日為114年1月14日,現距該上訴期間屆滿日已逾20日,上訴人仍未提出理由書,爰依首揭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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