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9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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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46號
原告 連柔媚
被告 黃子育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187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部分,雖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於起訴狀業已敘明聲請將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故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方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