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緝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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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89號

原告 張淑菁 (住居所均詳卷)

被告 朱銘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自由等案件(113年度訴緝字第1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陳培維

法官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文婷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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