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廖雅嬿
相 對 人  林明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
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
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
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持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
行(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8297號),經執行無結果而由本
院發給債權憑證(見新北司執卷),現相對人執該債權憑證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36828號為強制執行
在案,惟該本票之原因關係不存在,聲請人已提起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之訴(本院110年度士簡字第454號),乃依非訟
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
(該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6828號),然該強制執行事件因聲
請人最近六個月平均薪資扣除最低生活費用後,勝餘之金額
不足扶養父母及未成年子女,而以無餘額可供執行執行為由
終結在案,有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誤,本院認並無
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之情形,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書記官蘇彥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