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97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丙○○
乙○○甲○○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丙○○
壬○○聲明人即繼承人 吳盷靜
辛○○己○○丁○○戊○○上四人之法定代理人吳盷靜
庚○○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即含被繼承人之配偶及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子、孫、曾孫(長幼次序均應明載)、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姊妹(長幼次序應明載)、第四順位繼承人應含內、外祖父母,各順位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於繼承系統表中載明。
本件繼承系統表所述關於被繼承人之妹 吳素珠 (排序五女)部份,如已出養,請提出出養證明;如已歿者,亦應釋明之;如無法提出相關資料者,應立切結書以代之。
二、聲明人雖以存證信函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惟未據提出收受回執聯,請提出。其中前項繼承系統表吳素珠(排序五女)部份,如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亦應通知之,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者,應提出收受回執聯。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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