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1號

原告 柳彥行

被告 張楷澤

茂森 室內裝潢工程行

址設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13樓之1

上列被告因張楷澤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3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藍海凝

法官劉安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至善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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