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66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吳偉欽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0年度執字第337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是此異議之對象,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並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至於判決、裁定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係依確定判決、裁定之內容而指揮執行,自難指其為違法。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如該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353號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1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聲明異議人吳偉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7年8月29日以107年度聲字第11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3月,於107年10月16日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開裁定在卷可稽,是本院為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就此部分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1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3月,於107年10月16日確定一節,已如前述。觀諸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係對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154號裁定定刑範圍為爭執,並非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為主張,其聲明異議之客體並不適格。揆諸首揭說明,上開裁定既已確定,則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自無違法或不當可言,法院亦無重行審酌及更為裁判之餘地,其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即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㈢至聲明異議意旨認法務部矯正署依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不得假釋有不當之處,係屬監獄行刑事務,核與之執行指揮程序或方法無涉,自非聲明異議所得審究之標的;另其出具刑事聲請狀所載「請求更定應執行之刑」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771號裁定為聲請駁回之認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淳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附件:

刑事聲請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