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05號
原告 陳嬿惠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 律師
被告 陳林秀卿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韋廷
被告 陳雪鳳
訴訟代理人 賴貴香
被告 陳淑真
訴訟代理人 彭世韜
被告 陳淑修
訴訟代理人 徐子雅 律師
被告 陳思穎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天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8,341,628元【以系爭土地之面積、原告之權利範圍與該地段當期公告現值之乘積計算,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4捨5入)】,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玥彤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470.73
59,000元
1/9
22,752,563元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0
59,000元
1/9
786,667元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17
59,000元
1/9
2,078,111元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861
59,000元
9824/90000
50,626,238元
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361.11
59,000元
1/9
48,256,166元
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2
59,000元
1/9
734,222元
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80
59,000元
1/9
1,835,556元
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6
59,000元
1/9
760,444元
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8.05
59,000元
1/9
511,661元
共計
128,341,6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