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1號

附帶上訴人 吳月霞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騰裝潢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萬6,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6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附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周苡彤

更多裁判書